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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依据该条规定,如果收养人有例如虐待、遗弃、故意伤害、猥亵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记录,无疑是不适合再收养未成年人的。但与此无关的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还是可以收养子女。
因此,如果有违法犯罪记录,又想收养孩子的,可以咨询律师是否符合收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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