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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收养孩子,很多人都有一种认知:有人愿意送养、同时有人愿意收养不就行了?其实不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这个比较好理解,也不会有什么歧义和误解。而到底什么情况属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呢?
一般来讲,生父母要有特殊困难而不是一般困难,比如生父母均没有劳动能力或仅有部分劳动能力而不仅仅是生活贫困。同时还需满足因特殊困难导致客观上无力抚养子女而不是因生活贫困而主观上不愿意抚养子女。
因此,如果要收养小孩,一定要评估收养的小孩是否符合被收养的条件。如果无法自行评估的,一定要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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