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构建受中国企业信赖的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 首页 >> 债权债务 >> 借钱人辩称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的应当如何认定?
11 五月

借钱人辩称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的应当如何认定?

先来看一个案例:草蛋与蛋蛋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蛋蛋借给草蛋30万元,期限为6个月。此后,草蛋没有按时还钱,蛋蛋向草蛋追要。草蛋说自己是深圳某公司的员工,借款是代表公司借的。为此,草蛋还拿出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蛋蛋在问:这笔借款到底应该由谁偿还?

 

解答:在这起纠纷中,由于蛋蛋事先并不知道草蛋代公司借款的事,因此他有权不认可草蛋受托借款事实。根据法律规定,还款责任仍然是由草蛋承担。蛋蛋可以直接拿着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到自己到草蛋住的地方的区/县法院要求草蛋还款。

以上是小编对于“借钱人辩称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的应当如何认定”问题进行的相关整理。如果以上文章无法全面的解决你的问题,面对这个情况怎么解决,可以在线咨询长燊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广东长燊律师事务所在民间借贷方面具有多年的实践经验,如果您有需要,欢迎与我们联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