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是在监护领域对自愿原则的贯彻落实,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将来的监护事务,按照自己的意愿事先所作的安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确定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应当事先取得被选择方的认可,即经双方协商一致。意定监护对被监护人的权益影响很大,应以书面方式为宜,明确写明经双方认可的内容,对于其真实性、合法性加以保障,从根源上减少意定监护纠纷。
意定监护作为一种确定监护人的方式,是相对于法定监护来说的。意定监护是对成年人完全基于自己意愿选择监护人的尊重,自己意愿是起决定性的;法定监护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监护人,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对此作了规定。一般而言,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予以适用。只有在意定监护协议无效或者因各种原因,例如协议确定的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协议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再适用法定监护。
以上是小编对于“意定监护”问题进行的相关整理。监护人的选择是否恰当,将直接决定被监护人的未来生活质量,被监护人在行为能力健全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的监护人,理应比依据法律规定所确定的监护人,更有利于形成和谐稳定的监护关系。如果以上文章无法全面的解决你的问题,面对这个情况怎么解决,可以在线咨询长燊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广东长燊律师事务所在婚姻家事纠纷方面具有多年的实践经验,如果您有需要,欢迎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