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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还有没有什么办法再继承遗产?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也就是说,如果继承人是因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的,这个继承人不论怎样都不会再有继承权了。如果是因为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或篡改遗嘱等原因导致丧失继承权的,只要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在事后的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仍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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