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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四月

威胁别人写欠条担保债务?万万不可!



2016年11月,张某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称许女士向自己借款6万元,到期后未能偿还,要求许女士和丈夫薛某一起归还本金及利息。法庭上,张某出具了许女士写给自己的一份借条,上有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日期。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后薛某不服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如皋市人民检察法院发现本案可能涉及虚假诉讼,遂移送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由市检向中院提出审查建议。中级法院在再审中查明,张某的借条系案外人周某恐吓、以暴力威胁许女士所写,原审判决有误。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胁迫与欺诈相似具有四个要件:


1、一方或第三人故意预告实施危害;


2、受胁迫方因此陷入恐惧;


3、受胁迫方因恐惧做出意思表示;


4、胁迫不具有正当性。


受胁迫方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合同。但是该撤销权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


同样从本案中也可以看出,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可以构成第三人胁迫。与第三人欺诈相比,第三人胁迫,受胁迫人行使撤销权不受限制,即无论受胁迫人的合同相对人是否于合同成立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胁迫,受胁迫人均可以主张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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