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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四月

未保价的货物丢失该如何赔偿?



2021年5月12日原告委托被告运输货物,被告出具托运单,托运单第三条注明:货物丢失,由承运方按声明保价赔偿,没保价按运费5倍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整。5月13日原告货物丢失,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协议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托运单第三条无效,赔偿原告货物损失四万元。



本案中,被告托运单系格式条款,托运单第三条规定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免除被告的的责任,加重托运人责任,排除托运人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亦无效。


“免除其责任”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其依照法律应当负有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加重对方责任”指格式条款含有对方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应当承担的义务。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指排除对方按照合同的性质通常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


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最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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