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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四月

物业公司未书面催交物业费直接起诉欠费业主,法院驳回起诉!

原告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该小区业主,未支付前期物业费。物业公司遂将业主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物业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公司未经过书面催交的,或者催交手续简单应付的,人民法院应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故而本案经法院审理,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业主欠费不交可能有多种原因,一方面因对物业服务不满、也有可能是物业费太高或者存在重复收费等原因故意欠交,另一方面有可能是因为忘记交物业费,并非恶意不交。通过书面催交,可以提供沟通和解的机会,避免直接的诉讼冲突,同时,避免法院认定程序不合法而驳回起诉。

因此,物业公司在起诉前,向业主“书面催交”十分必要,建议物业公司在向拖欠的业主主张权利时都完成书面催交的步骤,并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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