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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中,如果没有对违约结果做出明确约定,一般来说,受让人不能以转让人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为由要求解除转让合同的。原因如下:
1、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是公司的义务,不是股权转让方的义务。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2、是否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不影响受让人取得股权。登记是使股权的变动产生公示效力,登记与否对股权转让自身效力不产生任何影响。受让人实际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行使了股东权利,或者公司对新股东的身份予以认可,则受让人实际上已经取得股权,具有股东资格。此时如再允许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明显不利于交易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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